一、《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律师评析: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首先要是连续工作,中间是不能断裂的;其次,一定要满10年,差1天也不符合条件;最后,在满足条件后,一定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在满足条件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双方对合同期限有约定,合同可以到期自然终止,劳动者不能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违法终止赔偿金。
(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之后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三次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续订排除情形:
A、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B、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形。
C、《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是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形。
即使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39条和40条规定的情形,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能打破的铁饭碗。
(3)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你的权利不是义务,你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行使一定要在满足条件时及时行使,并且一定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保留提出的证据。否则很难要求单位承担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对于单位而言:当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可以先征询劳动者的意见,是续签还是不续签,是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单位就可以比较主动。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实际签订,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根据目前实践经验,既然视为已经签订就不可以要求支付,是否需要实际签订没有明确说法。
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评析:
这是对单位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如果劳动者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予理会或者执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
如果单位恶意终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二、上海高院73号文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该合同自然终止。
3、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比如说,劳动合同到期时没满10年,劳动者请病假在医疗期内,则劳动合同顺延,但是即使顺延至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也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