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一经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公司突然改变办公地点并没有提前告知员工的,是否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员工因公司搬迁而提出离职是否应该可以得到赔偿?
这种情况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如果仅仅是跨了两个街区的搬迁自然是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所以此时员工因此提出离职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经济补偿;也有实际案例是因公司从城区搬到郊区而离职的员工得到了法律支持而获得了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跨省、市距离的公司搬迁致使员工提出离职才会判定公司需要对离职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